歐盟新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4/53/EU

 點擊:428     |      2019-05-16
新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2014/53/EU介紹:
      歐盟新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4/53/EU,目前的R&TTE指令1999/5/EC將被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所取代,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于12日生效TH2016年6月,過渡期為一年。
 
從歷史上看,幾乎所有使用無線電頻譜功能的設備都包括傳統通信和信息技術,如無線電和電視設備,計算機和電話。
 
       當我們進入物聯網(IOT)互聯網時代,你可以在你的烤箱使用移動電話,而仍然在你的辦公室轉,你一樣有可能找到家電,醫療器械,汽車衛星導航系統,甚至你的跑鞋傳輸和接收數據。簡而言之,它們表現得像無線電設備。
 
歐盟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4/53/EU于2014年4月16日發布,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6月12日之前通過并公布遵守新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
無線電設備
      2016年6月13日,原先的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也稱為R&TTE指令,1999/5/EC)將被廢除,新的要求將成為法律。但是,RED規定了自采用之日起一年的過渡期,其中給出了制造商在其符合性聲明中使用任一指令時的以下日期:
2016年6月13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R&TTE
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間投放市場的產品:R&TTE或RED
2017年6月12日之后投放市場的產品:紅色
 
在廢除舊指令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參與電氣產品設計或合規的任何人,無論如何利用無線電頻譜,都應了解要求的變化,以確保其產品符合2016年6月的要求。
本文旨在簡要概述歐盟RED的修訂要求。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4/53/EU
      審查修訂后的立法,大部分內容已經更新,以反映無線電使用設備的當前和可能的現狀,例如,術語“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TTE)已被刪除,以反映被視為“無線電設備”的更廣泛含義。該立法也已與其他重鑄指令一致,例如低電壓指令(LVD)和EMC指令,使用術語。
 
從比較表(表1)中可以看出,RED現在使用熟悉的術語,如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以闡明供應鏈中這些“經濟運營商”的特定合規責任。
 
更詳細地解釋了指定機構的作用,并強調了對這些組織的強有力的資格認證和認證過程。
 
      還包括允許歐盟委員會在以后采用“授權行為”的規定,規定哪些類別或類別的無線電產品必須滿足或可以排除在特定的基本要求之外(見第3條和第43條)。因此,制造商需要密切關注歐盟官方期刊的更新。
RED指令
新舊無線電設備指令對比:
舊1999/5 / EC - 定義(第2條) 新的2014/53 / EU - 定義(第2條)
設備指任何無線電設備或電信終端設備或兩者兼備的設備' 沒有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能夠通過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連接到公共電信網絡接口的通信或其相關組件的產品(也就是說,全部或部分用于提供電信網絡的電信網絡)公共  電信服務);' 沒有
“無線電設備”是指能夠通過利用分配給地面空間通信的頻譜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進行通信的產品或其相關部件。 “無線電設備”是指為了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而故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電氣或電子產品,或者必須用附件(例如天線)完成的電氣或電子產品,為了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的目的,故意發射/或接收無線電波
沒有 “無線電測定”是指通過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確定物體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獲得與這些參數有關的信息;
沒有 “制造商”指制造無線電設備或設計或制造無線電設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其名義或商標銷售該設備;
沒有 “授權代表”是指在國際電聯內設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已收到制造商的書面授權,代表他就特定任務采取行動;
沒有 “進口商”是指在國際電聯內設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將來自第三國的無線電設備投放市場;
沒有 “經銷商”指供應鏈中除制造商或進口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在市場上銷售無線電設備;
表1
 
RED的范圍該指令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歐盟市場上的所有無線電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
1.專門用于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福祉活動的無線電設備
2.業余無線電套件
3.船用設備
4.空降產品,零件和器具(根據EC216/2008第3條的規定)
5.定制的工具包僅用于研究和開發活動
 
 
新無線電設備指令主要變化摘要:
1.所有接收器(包括廣播無線電和電視設備)現在都屬于RED的范圍而不是EMC指令。
2.現在,指令范圍內的無線電頻譜沒有下限。它以前是從9KHz到3000GHz。
3.對于LVD安全要求,無線電設備沒有電壓限制。
4.R&TTE指令中的許多描述性術語已被更改或修改,“無線電設備”現在指用于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定的電氣產品。制造商全權負責合格評定,不能使用LVD或EMC指令中規定的合規程序來證明合規性,但必須使用RED中列出的合規程序。
5.該指令開辟了將某些設備(例如移動電話)設計為適應通用充電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特殊軟件啟用功能的無線電設備必須證明設備與軟件一致。新版軟件還必須符合基本要求。
7.能夠采用不同配置的無線電設備必須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進行符合性評估。
8.2級標簽'警示標志'和設備通知被刪除。
9.CE標記需要同時包含產品(如果可能)和包裝。在產品上,現在允許使用小于5mm的CE標記,只要它仍然可見且清晰可辨。
10.無線電設備必須帶有類型,批號,型號,序列號或其他允許識別的元素,以及制造商在產品本身,包裝或手冊中的名稱和地址。
11.如果技術文件不符合要求,監督機構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由主管部門接受的機構對產品進行測試,費用由制造商或進口商承擔。
12.合規文件必須以當局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交給監督機構。
13.制造商必須告知公告機構對產品的所有可能影響合規性的修改。
14.如果發生重新標記(OEM),執行OEM功能的公司承擔原始制造商的所有責任。
15.關于市場監督以及這些當局應如何運作,有明確的指導方針。
 
 
新無線電設備合規途徑
現在有三種選擇可供無線電設備制造商證明符合基本要求。其中兩個選項涉及公告機構的參與。
 
我們來看看選項:
1.通過附件II-內部生產控制(模塊A)
制造商承擔技術文件的編制(測試可以是內部或外部),制造過程(涉及內部質量控制)和CE標記并發布符合性聲明。不需要通知身體參與。只有在Articless3.2和3.3中完全適用協調標準時,才能使用此選項。
 
2.通過附件III-歐盟型式檢驗(模塊B和C)。
制造商負責技術文檔(可以是內部或外部),內部生產控制,產品CE標記和發布符合性聲明。公告機構將參與檢查技術文件,以驗證設計,測試和頒發歐盟型式檢驗證書。
 
3.通過附件IV-與公告機構達成的FQA協議(模塊H)。
制造商與公告機構達成協議,以獲得全面質量保證(FQA)計劃。公告機構參與審核制造過程,質量體系,產品設計和測試,以及承擔質量體系的監督職責。公告機構還監督CE標志和發布符合性聲明。只有根據與制造商簽訂的FQA協議,公告機構的數字才會出現在產品標簽上。
 
無線電設備的低合規注冊
RED認識到,如果尚未達到高水平合規性的無線電產品類別已經集中注冊,那么無線電設備的市場監督將得到極大的幫助,使監管機構能夠更好地了解市場上低合規產品的含量。
 
委員會將確定需要注冊的產品類別以及必須創建哪些文件,以及確認是否應對未實施基本要求所帶來的風險進行評估。
預計委員會將于2018年6月12日起提供中央登記處。
 
經濟運營者的責任
1.RED為供應鏈中的每個“經濟運營商”提供具體的合規責任。首先,立法認為無線電設備的合規性是制造商的唯一責任。
 
2.為了符合要求,制造商必須確保施工合適,以便“它可以在至少一個成員國運行而不違反適用的要求”(第10條第2款)。
 
3.制造商還必須創建CE標志所需的所有相應文件,并且必須由RED提供,并在產品投放市場后將其提供10年。該文件必須包括設備運行頻段的詳細信息以及設備運行的最大射頻功率發射頻段。
 
4.制造商必須在產品上貼上CE標志,并根據所使用的合格途徑,為評估公告機構的公告機構編號。
 
(注:以前在1999/5/EC中,根據第12條第1款,在使用內部生產控制加上特定設備測試,技術結構文件或完整質量保證路線時,這是必需的。在RED中,公告機構編號只有在使用附件IV路線時才應包括在內,基于全面質量保證的符合性。見第20條第3款。)
 
5.制造商還必須確保產品在制造期間保持符合指令,并記錄投訴,并在適當情況下進行進一步測試。
 
6.現在,產品也應該是可追溯的,并帶有批號和/或序列號,以及制造商的名稱和聯系地址,如果產品的尺寸使其不可行,則此信息可以在產品包裝上或隨附的文檔中。
 
7.正如您所期望的那樣,還需要以適當的歐盟語言提供使用說明和符合性聲明。特別有趣的是,有一項規定包括簡化的符合性聲明而不是完整版。
 
簡化版本在附件VII中概述如下:
“在此,[制造商名稱]聲明無線電設備類型[無線電設備類型的名稱]符合指令2014/53/EU。歐盟符合性聲明的全文可在以下網址獲得[插入DoC的實際電子郵件地址]。“
 
在這種方法中,必須在確切的網址上提供符合性聲明,以便用戶輕松找到。
 
在歐盟成員國中,對使用該類設備有特殊限制,制造商還必須在使用說明中提供有關這些限制的信息。
 
以前根據R&TTE指令第6條,如果制造商使用的頻段在整個歐盟范圍內不統一,則制造商必須通知相關國家主管部門。此要求已在RED中刪除。
(注意:展望未來,歐盟委員會可能會允許無線電設備的內置屏幕在啟動時顯示符合性聲明,或者在屏幕上顯示標簽,以便將其作為替代方式在隨附的文書中使用。這些是正在考慮的選項(見導言第47段)。
 
 
分銷鏈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可以代表他們承擔許多制造商的合規任務,但至少他們應該持有CE合規文件10年,根據要求向當局提供此文件,并與當局合作“消除風險'產品可能構成。
 
進口商
進口商必須只在市場上放置合規產品,并且必須檢查產品的合規性工作是否已經完成。他們必須與制造商一起提供產品的聯系方式(以確保可追溯性),或者如果產品太小,則必須在隨附的文檔中提供。
 
      進口商還必須確保產品發布的說明和信息采用成員國可接受的語言,并且不得危及產品在產品存儲或運輸過程中的合規性,他們還有義務在產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進行調查測試和糾正措施,或者有可能向所有可用國家的國家當局報告。
 
最后,進口商必須持有10年的文件,并根據要求與風險消除合作。
 
分銷商
經銷商必須對該指令采取“應有的謹慎”,這基本上意味著他們應該驗證產品是否帶有CE標記,并附有最終用戶易于理解的語言的相應文檔。
 
如果經銷商認為產品不合規,則不得將其投放市場,或者如果已經在市場上,則采取糾正措施,撤回或召回。如果產品存在風險,經銷商必須通知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并根據要求向他們提供所有相關文件。
與進口商一樣,經銷商不得在運輸或儲存期間危及產品合規性。
 
新無線電設備合規技術文件要求(見附件五)
技術文件應在相關的范圍內涵蓋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操作,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說明(包括照片或插圖)
2.影響設備合規性的固件或軟件的詳細信息
3.用戶信息和安裝說明
4.概念設計和制造圖紙和架構
5.說明和解釋,以了解圖紙
6.全部或部分適用的統一標準清單。如果沒有采用這些統一標準,則采用解決方案的描述以滿足基本要求。如適用,應規定部分應用的統一標準的部分內容
7.歐盟符合性聲明的副本
8.歐盟型式檢驗證書(適用于附件III的符合性評估)
9.進行設計計算的結果,進行的檢查等。
10.測試報告和結果
11.解釋是否符合第10條第(2)款的要求以及是否按照第10(10)條包含或不包含有關包裝的信息
 
 
新無線電設備合規符合性聲明(見附件VI)
符合性聲明應具有附件VI中規定的結構。本文件應根據需要不斷更新。它還必須翻譯成提供設備的成員國所要求的語言。
 
新內容如下:
1.聲明對象的識別,(無線電設備類型,批次和序列號)。為清楚起見,允許使用彩色照片
2.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名稱和地址
3.聲明“本聲明由制造商全權負責”
4.它應說明:“上述聲明的目的符合相關的聯盟協調立法:指令2014/53/EU(包括適用的其他指令)”
5.參考相關的協調標準使用或參考評估中使用的其他技術規范(包括其識別號和版本)
6.公告機構名稱和編號的詳細信息以及他們進行的評估的描述(以及由此產生的歐盟類型檢驗證書)
7.附件和軟件的描述,使設備能夠按預期運行
8.它應該由組織中的負責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新無線電設備指令不符合和處罰
      如果不合格情況變得明顯,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局將給予制造商一個采取糾正措施并使產品符合要求的機會。在發生嚴重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成員國有權對其進行“有效,相稱和具有勸誡性”的民事和刑事處罰(第46條)。
 
 
摘要
在符合所有相關指令的情況下對產品進行CE認證并不是一個新的過程,因此滿足RED要求應該是大多數公司的熟悉基礎。
 
      “無線電設備”現在是一個更大的術語,現在涵蓋了各種各樣的產品,包括網絡設備,家庭監控醫療設備,導航或跟蹤系統和移動電話,僅舉幾例。使用無線電頻譜進行通信的任何內容(除了指令中明確排除的那些項目之外)都屬于法律的范圍,必須遵守。
 
該指令使用更清晰的語言來解釋合規義務,并且它打破了供應鏈中各方的責任。它為錯誤解釋留下了更少的空間,并且更清楚地表明組織如何與其客戶,供應鏈和當局進行溝通。
 
合規的最后期限即將到來,但與現有產品合規性相關的一年優惠/過渡期應該是制造商確保其現有產品符合要求的合適窗口。
 
當您努力實現合規性時,請記住它是構成CE標記法規基礎結構的一系列指令的一部分。因此,RED的合規工作不應孤立進行。其他指令,如有害物質限制(RoHS)指令和EcoDesign指令也可能適用于給定的產品。
 
     制造商廣泛使用成功的歐盟統一標準測試來提供符合歐盟指令的具體證據,制造商應使用適當構建的技術文件作為其CE標志和符合性聲明活動的基礎。正確獲取相關文書是關鍵,因為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文件可能導致當局要求進行額外的測試(費用由您自己承擔),然后可能采取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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